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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浅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税费管理服务影响(五)
发布时间:2021-11-24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凡人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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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自20223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的关于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等一系列登记管理法规。《条例》的出台确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明确了市场主体准入、存续及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的制度性安排,对税务管理服务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需要尽快修订《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适应市场主体统一登记制度下的税费管理规则。

 

五:需要完善简易注销制度下的税务清税规则

 

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唯一合法的退出机?。《条例》着眼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建立了简易注销制度,市场主体未发生或已清偿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个体工商户除外)的前提下,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但由于市场主体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分离”的制度,注销退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尤其是税务、社保部门的注销清算。

作为市场主体注销的前置程序,201810月以来,税务部门对税务注销进行了深入改革,推出了包括免办两类主体清税注销、符合条件容缺即办等简化市场主体退出举措。在实务中,简易注销在方便涉税市场主体快速退出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被纳税人滥用,通过忽视清算义务、片面达到简易条件等方式逃避税收监管。

因此,需要借助《条例》统一简易注销的契机,完善税务简易清税的规则。一方面拓宽简化注销范围,将简化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扩大到已完成清算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各类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已进行完成市场主体清算、排除税收风险的全部市场主体提供即时办结服务。一方面完善涉税事项监控提醒。优化企业注销程序,实行清单式事项提醒制度。税务总局建立即办注销负面清单制度,将即办注销的“五选一”的监控条件由“正面”设定转为“负面”设定,制定企业注销待办事项清单,推送市场主体自行排除后,才能继续即办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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