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因此,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的本金部分,只是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债权债务,并不是出租方提供服务收取的“对价”,只有利息部分才是出租方提供服务收取的“款项”。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实务中,债权方收回债权,通常就是开具收据,并没有任何税法规定收回债权需要开具发票,因为收回债权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对于融资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在销售资产的过程,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房屋,也可以不开具发票,如果需要开具发票,也只能开具不征税发票,而不征税发票的性质也只是起着收据的作用;同样,对于该业务在资金提供方(出租方)收回租金(包含本金+利息)时,对于本金部分也可以不开具发票,只是部分省级税务局同意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并不是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