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外卖销售与堂食销售,最大的变化就是不提供“饮食场所”。在营改增以前,经常产生税务争议。营改增后,政策统一为餐饮外卖食品,可以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餐饮企业未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读第三条规定, 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对于外卖食品的酒水、农产品等未加工直接销售的,需要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进行计算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