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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浅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税费管理服务影响(四)
发布时间:2021-11-24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凡人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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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自20223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的关于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等一系列登记管理法规。《条例》的出台确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明确了市场主体准入、存续及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的制度性安排,对税务管理服务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需要尽快修订《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适应市场主体统一登记制度下的税费管理规则。

 

四:需要配套完善歇业制度税费管理规则

 

确立市场主体的歇业制度,是《条例》的一大亮点,降低了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有效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的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并应当根据规定向社会公示。

与现行税务登记“停歇业”制度相比,歇业制度一是适用范围更宽,适用于全部类型的市场主体,而税务“停歇业”制度则仅适用于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二是歇业时间更长,可以歇业最长3年,而税务“停歇业”制度只能一年。三是事项管理更基础,不是单方面税务事项的停歇业,而是全面歇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前需要协商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登记机关备案、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而税务“停歇业”仅只规定了税务事项处理。

歇业制度在给市场主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现行税收制度发起了挑战,税务机关需要尽快配套修订完善相关税费制度体系。如:《条例》未明确市场主体歇业前相关税务事项的处理,纳税人是否需要在歇业前履行申报义务,结算税款?是否需要缴销发票、税控设备?市场主体歇业前有欠税的,歇业期间是否加收滞纳金,或是能否减收滞纳金?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歇业期间是否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限?歇业期间是否冻结相关资质认定?是否冻结违法行为追究查处5年限期的计算?歇业时正在稽查、评估的纳税人如何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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