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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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月底也是年底,我们12月份从甲公司采购的商品100万元已经全部销售,但是难以取得发票了,因为甲公司已经非正常户了,请问有何办法允许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12-15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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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若是你公司取得了对方甲公司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的证明、有购销合同、公对公打款流水,虽然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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