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二条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
内容
一、特定临时事项报酬
个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
二、兼职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三、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四、 受聘坐堂门诊收入
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
五、董事费收入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六、包销补偿款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3号)
总结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