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先开发票后确认收入,应该是发生在预收款项时,在销售收入尚未发生就提前开具了征税发票。
对于这类情况,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应按照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等到后续满足收入确认时:
借: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根据会计核算结转“主营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