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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医药行业个体户税筹5个失败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16  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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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州黄岩***信息咨询服务部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03MA2DTJPE6Q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税一稽罚〔202187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因医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代理商提供的咨询费、推广费发票陆续被税务局查实不合法。经协商,决定在黄岩注册信息咨询服务部开具发票。医药代理商开展推广、会议活动后,把需要支付给代理商的推广费的金额由该公司负责开票,开好发票后给医药公司财务部入账,财务部收到发票后将钱打到该单位银行账户。该单位未参与代理商推广活动,与代理商是两个独立的个体。该单位共开具的95份发票,金额合计7944800.00元,共造成其他单位少缴税款119221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少缴税款部份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计238442.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3.8442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州黄岩***信息咨询服务部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MA2DTNJD0M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税一稽罚〔202188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该单位自2019221日成立以来,共开具了6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金额4315300.40元,税额93399.60元,价税合计4408700元;6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该单位是根据提供的各医药代理商当期所推广的业务量并按一定比例计算的应支付的推广费金额以及其它业务各项业务所需支付的金额开具发票的。支付给代理商相关费用时,实际的收款方是各代理商。因为各医药代理商无法提供发票给某公司,故由该单位开具发票给某公司,业务是真实发生存在的。各医药代理商与该单位是各个独立的主体。该单位在开具发票过程中未收取开票费,也未多开发票。该单位在收到某公司的汇入的资金后将部分资金转入经营者的个人账户中,再转给其它个人账户中(有些是永宁公司的销售人员)。因为某公司要支付给各药品代理商业务费用时,为考虑资金安全,某公司要求该单位必须确保资金安全,因此该单位有时就将资金转入某公司的销售人员的个人账户中,由销售人员再支付给药品代理商,或由各销售人员将所需支付给各代理商的费用金额直接从俞某的个人账户中转付。经查某公司取得以上6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在当年度进行税前扣除,某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为15%,造成少缴税款661305.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少缴税款百分之二十的处罚计132261.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3.2261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3、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州黄岩***信息咨询服务部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MA2DTNJB4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税一稽罚〔202189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该单位自2019221日成立以来共开具了6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金额5369716.41元,税额106283.59元,价税合计5476000.00,所有受票单位均为浙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以上6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在当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少缴税款百分之二十的处罚计164280.00

罚款金额(万元) 16.428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4、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州黄岩***信息咨询服务部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A2DTJ950D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税一稽罚〔202190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该单位自2019221日成立以来,共开具了9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计金额7825484.94元,税额147515.06元,价税合计7973000.00元,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以上9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在当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导致他人少缴税款百分之二十的处罚计195638.86元。

罚款金额(万元) 19.563886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5、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州黄岩***信息咨询服务部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A2DTJPC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税一稽罚〔202191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20192020年,该单位违规开具发票给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1份,价税合计7978780.00元,导致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少缴税款1196817.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导致他人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计239363.4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3.93634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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