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转让限售股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举个栗子:
小羊转让的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30万元,转让收入是20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共0.2万元
转让的限售股应交税的所得额 = 200万元-(30+0.2)万元 = 169.8 万元
转让的限售股应纳个人所得税 =169.8万元 × 20% = 33.96 万元。
特别提醒:
持有限售股时要注意保留原值凭证,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知识拓展:
限售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财税〔2010〕70号将“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范围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