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税收征收管理
1309zdj6wlirp
5种常见行为极可能导致企业成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发布时间:2022-01-12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2021年的最后一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令”),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确定提出了新要求。根据文件的内容,以下5种常见的情形将会导致企业成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按照54号令的要求,企业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方式,导致同时出现以下两个后果,就会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不缴或者少缴应纳各类税款100万元及以上。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100万元税款是企业自身发生应税行为需要缴纳的税款,不包括企业代收代缴(如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代收的契税、印花税等)和代扣代缴(如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款。

另外,100万元的税款金额也不是某一个纳税年度的金额,而是在税务机关的查处期间内(通常是3年,特殊情况也会有例外,下同),企业不缴或少缴的累计税额。

2、任一纳税年度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达到10%及以上。

上述两个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企业才会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只满足其中一条,如不缴或少缴税款可能远远超过100万元,但任一纳税年度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均不足10%,也不能依据该条款将企业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二、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账上多列支出(如找发票抵账),不列或少列收入(如收款后不开票就不确认收入),这类情形在实务中非常普遍。当多列的支出或少列的收入导致同时出现以下两个后果(具体原理同上,不再赘述),也会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不缴或者少缴应纳各类税款100万元及以上。

2、任一纳税年度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达到10%及以上。

三、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实务中有个别企业给员工发放工资时,据实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但在个税申报时,按较低的工资额申报;或者给个人发放劳务费时,按扣税后的金额发放,但并不做个税申报。这样就会出现公司将已扣的税款没有缴纳或少缴纳,导致国家的税款流失。

当类似情况频繁发生,在税务查处的期间导致税款流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同样会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行为触发被处罚的标准只有100万元的金额标准,没有10%的比例标准。

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54号令的要求,纳税人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就会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及以上;

2、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400万元及以上。

实务中,大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了解,知道那是一个不能轻易触碰的“禁区”。但对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能不太重视。因为这种行为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流失,所以,即便做了,好像也比较心安理得。

按照上述规定,在被检查期间,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要有一项达标,都会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需要强调的是,发生上述情形后,除了上述处罚外,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注意不是400万元)以上的,应于立案追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五、涉税中介违法

以前是谁出现涉税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对中介机构很少涉及。54号令适应税收征管新形势,将违法的税务代理人、协助偷骗税的相关当事人等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按照54号令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及以上的;税务代理人(涉税中介机构或个人)会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这里面的标准也是只有金额标准,没有比例标准。

实务中,如果一家涉税中介机构为多家主体提供税务代理服务,该100万元的金额确认不是其中一家主体少缴的税款,而是多家主体少缴税款的合计。

因此,对于提供税收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一定要守法服务,切勿盲目“出谋划策”,稍有不慎,达到100万元的标准基本是分分钟的事。

小提示:按照54号令的规定,凡是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直接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这必将对企业的日常经营带来非常大的不便。在新的税收监管形势下,“守法合规”,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