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公司,2017年曾有一个促销活动,老业主每介绍一位新客户,成交后,按销售额的6%给予奖励。现在税务检查时,认为这奖励是佣金,超5%的部分不让我们扣除。我们则认为,这是市场推广的费用不是佣金。市场推广费并没有比例限制,所以不应该做纳税调增。墨子老师,您认为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感谢您的提问!为了促销产品让老客户带动新客户,成交后给予一定的奖励。这既是“佣金”也是“推广费”。这里要理清一个概念,并不是所有的市场推广费用都没有扣除限制,市场推广是目的,佣金是支付的形式,两者并不矛盾。市场推广费用中往往也包含佣金费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甚至招待费等。所以,佣金性质的推广费应按佣金的规定比例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