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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简析||有限责任公司风险VS个体工商户
发布时间:2022-02-28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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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2214日,税乎网发布《某个体户逾7500万收入未申报个人所得税》一文,引发对个体工商户和有限责任公司究竟哪个好的讨论。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税案概况】201710月至201812月,水磨沟区***装饰材料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开具发票金额大于申报收入,少申报收入75,191,768.39元。

 

2022214日,被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认定偷税,追缴缴增值税97,407.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938.03元,个人所得税1,127,876.53元,共计1,383,222.50元。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691,611.30元。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245号)

 

【案例简析】经销部在201710月至201812月间,13个月少申报收入75,191,768.39元,通过少申报收入偷税,在税收大数据分析精准执法的时代,被依法查处不足为怪。

 

但遗憾的是,经销部经营者未能充分评估税务风险,调整组织架构,合理降低税负。

 

众所周知,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按“经营所得”最高适用35%的超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详情参阅拙文《很重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已经链接,点击可阅读),此不赘述。

 

本案经营者偷税,经销部无现金缴纳查补税款和滞纳金时,麻烦就大了。

 

如果个体户经营者在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时,注销个体工商户,新设有限责任公司——吉祥如意公司,从事装饰材料经销,则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还可依法享受众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最重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通过本案简析,就税负和风险而言,并非个体工商户完胜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对税务风险实施动态管理,以降低税收风险和家庭财产风险。

 

附: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乌税稽罚告〔202245

 

水磨沟区***装饰材料经销部(纳税人识别号:9265010***T38:

 

对你经销部(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方面

 

201710月至201812月,你经销部开具发票金额大于申报收入,少申报收入3,232,931.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你经销部少缴增值税97,407.94元。

 

2.城市建设维护税方面

 

201710月至201812月,你经销部正常申报少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151,119.47元,上述查补增值税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818.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你经销部少缴维护城市建设税157,938.03元。

 

3.个人所得税方面

 

你经销部2017年少申报应税收入17,030,502.56元,2018年少申报应税收入58,161,265.83元,根据《关于调整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新财法税〔201716号)之规定,你经销部2017年少缴个人所得税255,457.54元,2018年少缴个人所得税872,418.99元。共计1,127,876.53元。

 

综上所述,你经销部少缴增值税共计97,407.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938.03元,个人所得税1,127,876.53元,共计1,383,222.50元。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经销部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第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偷税,拟对你经销部的偷税行为,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691,611.30元。

 

二、你经销部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经销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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