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支付单位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因此,大学生实习期间取得的收入,无论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都应该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依法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因此,大学生实习取得报酬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可以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月,在收入不超过5000元时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