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按照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应将全部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不能区分不同销售对象或按合同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现有政策,只有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可以针对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或者简易计税,这是针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行业特点做出的特殊政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