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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什么情况下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发布时间:2022-02-28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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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正常户的认定,并非一成不变的。

200421日实施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

202031日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由此可见,202031日之前认定比较严格,先责令限改,再实地核实,才能认定非正常户,202031日之后,认定比较简单,三个月不申报系统即可自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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