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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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开展信用卡推广活动,与某餐饮公司合作,假设某位顾客消费100元,使用该银行信用卡支付的,可以立减20元。餐饮公司实收80元,另20元由该银行支付,就这笔业务,餐饮公司应如何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2-02-28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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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对于餐饮公司来说,虽然给了顾客优惠20元,但实际收款不少,仍为100元,却增加了自身的客流量与销售额;对于银行来说,虽然支付了推广费用20元,但拓展了业务,信用卡的使用量得到了提升;对于消费者也说,享受了更大的折扣,刺激了消费。

发票应当如何开具?

消费者实际支付80元,餐饮公司应向其开具品名为“*餐饮服务*餐费”的发票80元;银行实际支付了20元,餐饮公司应向其开具品名为“*现代服务*市场推广费”的发票20元。

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餐饮公司应就收到的全部销售额100元全部确认餐饮服务,对向银行收取的20元比照政府补助处理,开具收据等其他外部凭证。笔者认为不妥,因为不符合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和来源于政府这两大特征,并且银行支付给餐饮公司目的是为了信用卡的推广,而不是无偿,因此餐饮公司应按照收款对象分别确认收入,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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