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