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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
发布时间:2022-02-18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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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海南高端人才直接转让股权所得,能否享受个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免征优惠。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近日,M公司王教授来电咨询:王教授为海南大学著名教授,202111月转让其直接投资的M公司20%,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2000万元,能否享受个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免征优惠?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王教授M公司20%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由个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税400万元。

 

若能享受个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免征优惠,则可少缴个人所得税100万元。

 

可是,每日一税认为,王教授直接转让其持有M公司20%股权,不得享受个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免征优惠。

 

因为,现行政策规定,享受个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免征优惠的所得只有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不在免征优惠范围内。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五、本通知自202011日起执行至20241231日。

 

综上所述,即使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转让其直接持股公司股权,不得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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