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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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户的5个财税要点,你清楚吗?
发布时间:2022-02-28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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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以下财税特征。

 

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与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免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哪些支出不能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五、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生产经营的个人家庭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总结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的5个财税要点,大家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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