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有老师咨询:纳税人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可以先缴欠税后缴滞纳金。2021年12月,四川省税务局明确,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可以先缴欠税后缴滞纳金。现就该话题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纳税人,可以先缴欠税后缴滞纳金?
解答:纳税人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可以先缴欠税税款,后缴滞纳金。
法规依据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法规依据02:《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2021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重申贯彻落实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的政策,中小微企业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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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税务局制定了《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9日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税务部门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持力度,制定以下措施。
一、继续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直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
二、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三、落实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最高限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落实中小微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最高定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金融企业多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五、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盘活企业发展资金。
六、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中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贯彻落实阶段性税收缓缴政策,加快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八、贯彻落实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的政策,中小微企业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九、贯彻落实“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全面推行全税费种集成申报,扩大生活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扫码开票”覆盖面,利用征纳互动平台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税费服务。
十一、深化“银税互动”,联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员行动”,为符合纳税信用“三连A”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属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
实务案例
余**于2016年4月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计划于2020年5月31日前缴纳所属期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个人所得税256,592,880.00元。截止至2021年12月7日,未缴纳个人所得税256,592,880.00元。
2021年12月7日,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阳澄湖税务分局对余**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对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余**资金困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先缴欠税256,592,880.00元,再缴滞纳金。
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阳澄湖税务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相税阳澄湖处〔2021〕S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