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中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当然是利好,只要不重复扣除,两边就可以选择扣除,可以经过测算后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扣除方式。
如果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2021年预扣预缴时按照原规定只是在“经营所得税”扣除的,经过测算后发现在“综合所得”扣除更加有利的,可以在“经营所得”核算时将基本费用6万元等剔除不扣除,然后在“综合所得”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