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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企业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你知道怎么选择计税方法吗?
发布时间:2022-03-21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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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于202231日正式执行,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上一期,我们一起学习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内容。

今天,我们主要介绍下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企业可以享受的政策。跟着申税小微继续来学习吧~

1.

哪些纳税人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申税小微,我们公司收购废易拉罐、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经冶炼、提纯后生产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铁合金)并销售,能够享受什么政策呢?

 

您公司属于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

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凭证要求

好的。那对于收购环节取得的凭证有什么要求吗?

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那要是我们企业有部分收购的再生资源还是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或凭证,那我应该如何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优惠?

 

申税小微小课堂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3.

新旧政策区别

我们企业今年需要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新发布的《公告》好像和以前有所不同,具体都有哪些区别?

《公告》在政策享受方面有多项调整,接下来由申税小微为您整理一下新旧文件的不同之处。

税务小贴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变化点

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正常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的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1.“36个月修改为“6个月

2.罚款金额从“1万元提升至“10万元

3.新增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本部分为新增部分,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细化。

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中第“()”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36个月修改为“6个月

2.次月修改为当月

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中第“()”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本规定为新增部分,对多次发生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了明确

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中第“()”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次月修改为当月

【建议收藏保存】

我们公司在10个月前受到了环保部门行政处罚2万元,若按以往政策我公司不能申请即征即退,若按新《公告》则仍可以申请退税,那么我应该按哪个政策来?

 

申税小微小课堂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公告》规定执行。

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公告》执行的当月起(20223月),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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