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首违不罚”清单事项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所以,即使纳税人同时有多项符合规定的首违事项,都应不予行政处罚。但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再次发生清单中所列税收违法行为的,就不属于首违事项了,将会受到税务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