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全国人大网站、江苏人大发布、新华报业集团发布消息,称:
无锡威孚等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在季度所得税申报时需先预缴企业所得税,待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企业再行申请退税,该操作造成企业经营资金被大额占用达数亿元,同时大额退税也对正常税收数据分析产生干扰。赵伟收集问题、提出建议后,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了“可直接按会计核算的实际利润额计算预缴税款的操作方式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等针对性的回复,为企业解决了这方面的长期困扰。
想请问:针对无锡威孚等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企业在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果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大于0,企业该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来解决这个困扰呢?请江苏省税务局给予明确答复,告诉纳税人如何填报申报表,而不是把税务总局2021年第3号公告填表说明抄一遍。直接说,就是请江苏省税务局文字回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正数),如何调整?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3-14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
虽然,江苏省税务局还是没有告诉财税微波,“应该如何直接按会计核算的实际利润额计算预缴税款的操作方式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但是,从他们的回复中,财税微波觉得,是不是有了一条思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