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152cijmo5qs7s
这些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发布时间:2022-03-16  来源:中税答疑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概述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那么以下这些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内容

一、公务用车、通讯补贴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二、生活补助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种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法规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三、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四、疫情防控津补贴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0201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的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12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五、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的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12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总结

综上所述,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政策要求进行个税应纳税额的申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