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老板个人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是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是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一个年度内如果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收入的,需在取得所得收入的次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知识拓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