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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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的工资如何发放和申报个税,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发布时间:2022-03-30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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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虽然有上述的规定,但是在实务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税务局,其实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都是不太严格的。

 

实务操作通常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的,就不需要临时工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用人单位直接造工资表发放工资;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就需要临时工提供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金额低于500元可以不要)。税务局在稽查时,基本上也是按照这样的口径在执行。

 

似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最方便的,但是有些地区或有些单位,又害怕临时工的工资会计入整个单位的工资基数(也是必须的),会导致社保缴纳基数升高,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超标(尤其是“工效挂钩”的国企),所以实际上很多单位并不愿意采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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