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因此,如果您在2021年度有新增的个人独资企业,且已经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已经扣除了基本费用6万元等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就不能再次重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您应该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之间进行比较,可以选择扣除后纳税总额最低的扣除方式,不能因为综合所得要补税就去直接把“经营所得”扣除给更改而导致经营所得需要补缴更高的税金。
如果名下新增的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您本身注册的,而是被人盗用信息注册的,应及时找市场监督部门和税务局申诉与举报,以避免个税汇算需要多补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