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在法理上个人只要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但是,税法又同时规定有税收优惠政策:
(1)低于增值税起征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残疾人本人对社会提供的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等免征增值税。
(3)办理了个体户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低于15万元(季度低于45万元)只要不开具增值税专票,也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因此,对于个人提供的劳务(服务),需要先从地域上判断(境内还是境外),其次再看是否超过起征点,最后还要看是否有免征或不征增值税的规定。
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还需要按照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并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
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外,个人取得劳务收入,还需要按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