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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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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弥补亏损的5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31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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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中的亏损是指什么?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二、企业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是多久?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该政策自20201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1331日。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该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1231日。

 

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三、企业筹办期间能否确定为亏损年度?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四、税务机关查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五、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应如何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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