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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22-03-21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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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2318日傍晚,国家税务总局官微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文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正式发布。现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政策原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11日至202412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314

 

【实务解读】

 

202211日起,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意味着: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2.5%;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5%

 

换句话说: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其实际税负为4%

 

按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计算,实际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节税62.50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出台,对小微企业而言,是重大利好。

 

提醒: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虽好,切不可滥用。

 

比如,有的企业为了享受该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99.80万元,结果被税局检查发现,有0.50万元的白条未进行纳税调整,一张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0.80万元,纳税调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麻烦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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