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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异地房产补缴房土两税有争议
发布时间:2022-03-28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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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有老师咨询:异地房产如何补缴房土两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众所周知: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土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外购房屋的房土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法规定很清楚。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的,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依法补缴税款,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天经地义,没问题。

 

但是,实务中,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究竟从什么时候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又有争议了。

 

现举例与大家探讨。

 

【案例概况】四川M公司于20065月在成都,20087月,在北京某区以现金1000万元购商品房做办公室,于200812月份交付使用。

 

20223月,M公司自查发现,该公司自200911日以来,一直未申报缴纳该办公楼的房土两税。

 

问:M公司如何补缴北京办公室的房土两税?

 

【案例解析】不言而喻,M公司购置北京办公室,毫无疑问,应于20091月起申报缴纳房土两税。

 

但本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北京办公室不在M公司机构所在地,房土两税依法应以北京办公室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显然,M公司在其机构所在地办理了税务登记,其主管税务机关在成都。

 

于是,如何补缴北京办公室的房土两税有争议了。

 

观点01M公司应于200911日起,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持该观点的老师认为,M公司北京办公室的房土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91月,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观点02M公司应于20193月起,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持观点02的老师认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389号规定,M公司应于20091月起,在北京某税务机关(北京办公室所在地)申报缴纳房土两税。

 

但截止20223月,一直未被主管税务发现,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因此,M公司应于20193月起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有老师可能又疑惑了:M公司未在北京缴纳的房土两税,会不会被北京税务机关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为由,认定M公司偷税呢?

 

持观点02的老师也认为,M公司未在北京缴纳的房土两税,不能被认定为偷税。

 

因为M公司的税务登记证是成都的税务机关颁发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成都的税务机关。而M公司北京房产的房土两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的税务机关,不是成都的税务机关,北京的税务机关并未给M公司并未对M公司进行税务登记,因此不存在“经北京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北京税务机关不会认定M公司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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