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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税局回复: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具体指什么内容?
发布时间:2022-03-03  来源:财税微波 作者: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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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说明:上海市税务局一位负责增值税业务的先生,和财税微波电话聊了半个多小时。大概意思和深圳、北京市税务局的回复相同。

 

二、困扰:如深圳、北京市税务局文字回复内容所言,现行增值税政策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回收就是以单位名义回收的,所以不存在销售给单位的情况。那么,40号公告拟文者、签批者为什么还要把现行增值税政策明确规定的内容用公告的一个条目来讲述?还是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领导不放心全国基层税务战绩上的“铁军”,非得把很明确的政策,再重复一遍?这难道不是税务系统一个内部指示,明确执行口径就能解决的问题吗?

如北京市税务局所言,不存在销售给单位的情况,就不存在“征”或者“不征”增值税的问题,40号公告浪费一个条目讲这个,做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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