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因此,对于满足条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居民个人也就是纳税人可以有选择权,这个选择权是税法赋予给纳税人的,而不是赋予给扣缴义务人(支付单位),更加不是赋予给单位经办人的。
有些单位的个税计算人员或纳税申报人员,对于税法学习不精,或者自以为是等,就擅自替纳税人做出了选择,是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因此责任就在经办人。
如果出现了这类问题,也是可以决的,只要单位到税务局去办理一下更正申报即可,很方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