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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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一理非营利组织的税事
发布时间:2022-04-06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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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这段时间,除了上海疫情以外,相信财税界的朋友都被一个事件刷屏。那就是长沙医学院就学费和住宿费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与当地税务机关的争议。

这个争议事件,很多财税大咖都有专业的解读过,老戴也研究过,觉得财税大咖们的解读已经非常专业,所以就这事件的本身,老戴就不再发表什么意见了。

只不过,事件带来了一个相信税友们都会关心的问题,就是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怎么样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呢?

根据现行税法对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规定,要享享受免税待遇,得有两个前提:①主体合资格;②收入明确免税。

一、主体合资格

要享受优惠,首先得是一个合资格的主体。根据2018年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文件的规定文字比较多,不好把握对吧,老戴给简化一下,方便大家记忆阅读。

①依法设立登记;

②活动公益非营利;

③收入用途限于登记;

④财产和孳息不能分利;

⑤剩余财产也须用在非营利;

⑥(非政府)投入人不保留财产权利;

⑦工作人员不能太高工资福利;

⑧应税免税核算独立。

符合上述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认定免税资格,受理的税务机关,按照与登记机关同级原则确定。

二、免税收入

那么是不是说,我们申请认定了免税资格,就万事大吉,之后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可以免税呢?非也!

免税资格只是一个入场券,取得的收入是否能免税,还需看收入是否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免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仅限于以下几种: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由此可见,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机构,只有取得上述范围内的收入,才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取得其他收入的,需要按照规定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我们从上述免税收入的范围可以看得出来,免税收入并没有包括非营利性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所以,长沙税务稽查局要求长沙医学院就上述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是有税法依据的,况且我们看双方公布的信息可以得知,长沙医学院连“民办非营利机构”认定都没有去办理,即使学费和住宿费被列入免税范围,他们也还是享受不了免税啊,当然,能否通过补办手续而去享受免税,各地的执行口径有所不同。

但是,实务中对于公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各位税友是不是没有印象要交企业所得税呢?既然学费和住宿费并不属于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那应该针对公办和民办都一样啊,难道又是“选择性”执法?

非也!

大家别误会了,公办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之所以不交企业所得税,并不是因为他们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而是适用了下面的规定。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公办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属于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且目前公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也纳入了财政,进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所以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因此,公办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之所以不交企业所得税,是因为适用了“不征税收入”的政策,而非“非营利组织免税”的待遇哦。

至于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教育机构,是否应该免征民办非营利教育机构的学费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老戴认为从原则上和国家政策鼓励方向上,是应该免征的。只不过,因为目前关于这方面的免税优惠政策并未通过税法明确规定,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你让基层税务机关硬是依据“政策方向”来“创设”一个税收优惠来执行,是不现实的。要想妥善解决好这方面的争议,老戴认为最好的方法是,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最新的关于非营利教育机构的学费等收入的免税规定,填补这个“空白”才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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