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个人所得税的区分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的区分
在企业所得税中,对于人工报酬的税前扣除,分为“劳务费”和“工资薪金支出”。
对于企业正式员工的报酬,肯定是通过“工资薪金支出”等进行税前扣除,而不会通过“劳务费”(劳务报酬)进行税前扣除;只是对于接受劳务派遣和企业聘用临时工、兼职工等可能不通过“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实务操作通常是,个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的,就不需要临时工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用人单位直接造工资表发放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就以“工资薪金支出”申报;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就需要临时工提供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金额低于500元可以不要),并以“劳务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税务局在稽查时,基本上也是按照这样的口径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