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担任境内居民企业董事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据此可以初步推断,在境内任职受雇的无住所个人,其从境外企业取得的董事费,应视为该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依据境外所得的有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办理。但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履行董事职责(题目未交待该个人履约地点),那么根据劳务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该笔董事费收入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境内所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担任境内居民企业董事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据此可以初步推断,在境内任职受雇的无住所个人,其从境外企业取得的董事费,应视为该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依据境外所得的有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办理。但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履行董事职责(题目未交待该个人履约地点),那么根据劳务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该笔董事费收入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境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