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无住所居民个人的个税年度申报怎么确定“已在中国境内居住年数”?
想求教个问题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时,个税年度申报表中的“已在中国境内居住年数”怎么填?
如果2019年,满183天了,没离镜,但是2020年,她离镜一次超过30天了,那年份是填“0”还是“2”,还是怎么填?
年度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里面的“无住所个人附报信息”中有一个“已在中国境内居住年数”,按填表说明,是填写2019年后连续居住的年份,不含2021年。但是不确定如果不满183天,或者离镜超过30天的年份要不要计算在内去反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公告)第一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了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促进对外交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
一是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
二是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三是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34号公告明确: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
因此,该人虽然在2019年度构成了无住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20年度一次离境超过30天,就需要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