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因此,企业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办理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只要没有超过180天的,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异地不动产租赁和建筑施工服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