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12号公告规定的“新购置”,该如何理?
发布时间:2022-04-02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针对12号公告做出进一步的明细规定或进行读。不过,对于固定资产的一次性扣除政策不是一项全新的税收政策,因此对于12号公告中规定的“新购置”可以参照已有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理。所谓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政策的具体适用,涉及确定购置资产价值和确认购进时点两个问题。

 

购置资产价值方面,4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确认购进时点方面,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例如,丙公司为小微企业,分别于202112月、20222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发票开具时间分别为20211231日、2022210日,不含税金额均为600万元,折旧年限均为10年。那么,根据现行政策,丙公司202112月购入的机器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2021年,据以确认的购入时点不满足“年内新购置”的条件,不能适用50%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20222月购入的机器设备,则属于“年内新购置”的范畴,可以适用50%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