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针对12号公告做出进一步的明细规定或进行读。不过,对于固定资产的一次性扣除政策不是一项全新的税收政策,因此对于12号公告中规定的“新购置”可以参照已有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理。所谓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政策的具体适用,涉及确定购置资产价值和确认购进时点两个问题。
购置资产价值方面,4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确认购进时点方面,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例如,丙公司为小微企业,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2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发票开具时间分别为2021年12月31日、2022年2月10日,不含税金额均为600万元,折旧年限均为10年。那么,根据现行政策,丙公司2021年12月购入的机器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2021年,据以确认的购入时点不满足“年内新购置”的条件,不能适用50%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2022年2月购入的机器设备,则属于“年内新购置”的范畴,可以适用50%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