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采取清单式管理的方式,其他涉及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优惠在企业自行判断,申报享受后,由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恵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提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清单以及集成电路设计、封装、测试、装备、材料和软件企业的条件由四部门联合确定。除2020年第45号公告、财税〔2016〕49号外,2021年,四部门先后联合制发了《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三个文件对享受政策的条件、方式等进一步明确,需重点关注。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