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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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有取得过一笔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办理个税汇算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吗?
发布时间:2022-05-12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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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在办理个税汇算时该项补偿性收入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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