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家民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王总想分红500万元,但是知道必须扣缴20%的分红个税,因此王总想让财务“筹划”一下,暂时不分红了,改为直接用这50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方式。
这种利用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纳税筹划个税的方式,为何不可行?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