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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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医院位于重庆,是非营利组织,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2-05-30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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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根据财税〔2019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自2019.1.1-2023.12.31,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门诊部给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销售的药品,属于医疗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未提供医疗服务而直接销售药品,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医疗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故购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你公司位于重庆,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规定,医疗机构经营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鼓励类项目,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

 

(三)房产税

财税地字[1986]00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医院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税[2000]42号第二条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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