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建筑企业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一台设备(不需要安装),合同金额60万元,年利率5.88%,采用等额本息分36个月进行偿还,每月还款18220元,租赁公司按照每期收款向A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A公司该如何确认该设备的入账价值?存在的税会差异该如何进行调整?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上述规定,A建筑公司分期购买设备超出了正常信用条件,符合融资性租赁特点,应当计算购买价款现值为503186.28元(PV(5.88%/12,36,0,600000))做为固定资产初始入账价值,进行正常折旧摊销,购买价格与现值之间差额应当做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为96813.73元),在36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为A公司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A公司是分36期取得发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然会出现税会差异(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六条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据造成的税会差异),这种差异需要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整,具体填报调整可参照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