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税收征收管理
15bacuo1kwf3a,8ra7v71wdqea
【案例解析】企业注销后,还能追征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吗?
发布时间:2022-06-30  来源:中国税务报,由一品税悦归纳整理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在实务工作当中,经常会遇到企业已经注销,税务机关还能不能对其立案检查,检查后能不能令其补税和罚款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有很多文章都进行了实务上的分析,但是在法理上,究竟能不能补税,能不能罚款,为什么能或者不能,尚需要进一步分析。

 

 

 

笔者从公法债权的角度来分析。公法债权,是一个相对于私法债权的概念,一般来说指一方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据此要求特定相对人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且由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一种法律关系。比如税收债权,笔者认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公法债权,其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其中纳税人就是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债务人,税务机关是债权人。

 

 

 

一般来说,公法债权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依法律设定的,比如税收、行政收费等,这种债权的发生是具有经常性的,是法律直接设定的,只要满足条件,债权自然成立;第二类是依权力设定的,比如行政罚款,这种债权具有偶然性,并且要具有一定的形式,如作出明确的处罚决定,债权才能成立。

 

 

 

问题一:税收债权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即成立,而罚款债权要在向相对人作出罚款决定后成立。那么企业注销后,税收债权与罚款债权是否成立呢?

 

对于税款这个税收债权来说,企业注销后,并不影响税收债权的存在。因为税收债权是在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纳税义务时,就已经存在。如甲企业2021年少缴税款100万元,2022年注销,这时候,对于税收债权来说,在2021年已经存在100万元税收债权了,而后续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的追征,只是一个以公权力保障税收债权实现的强制手段。

 

对于罚款来说,由于在2021~2022年企业注销,都没有正式对企业进行罚款,出具相应罚款处罚决定书,也就是说,罚款债权一直到企业注销都未产生。那么,这种情况下:企业注销后,罚款债权能不能再产生呢?

 

笔者认为,公法债权也好,私法债权也好,都属于债权范畴,有债权,则有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当企业注销后,没有相对人的情况下,罚款这一债权成立要件中缺少了债务人,罚款债权本身就无法产生。因此,在企业注销后,罚款债权既然无法产生,自然不存在对注销的企业再罚款的情况了。

 

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实质也是参照了公法债权的法理精神,即对于税收债权,是产生了,可以追征,对于罚款(对单位)在企业注销后,因为缺少公法债权中的债务人,所以不再罚款。

 

 

 

问题二:企业注销后,如何追征税款?

 

企业注销中的企业,一般分为公司法人和个人独资、合伙两类。

 

对于公司等法人因为仅以其财产负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以它的财产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负责,而公司注销后,对于税收债权,由于是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所以公司要负责承担。

 

 

 

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税收债务,如果公司注销后仍然未缴纳,实质上该税收债务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应清缴的税款。而在该税款没有清缴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公司股东以分回的财产抵缴税款。当然,这里税务机关是不能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而只能以分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比如公司注销后,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而公司股东甲、乙一共才分回50万元,这时候,税务机关只能要求两股东补缴50万元,而对于超过部分,无权要求两股东进行承担。

 

 

 

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其承担无限责任,这里的无限责任,同样指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的无限责任,而因为罚款债权在企业存续期间未产生,因此不需要承担罚款责任。对于税收债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承担无限责任情况下,此时不以其分回的财产为限额。比如合伙企业注销后,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而合伙企业合伙人甲、乙一共才分回50万元,这时候,税务机关不仅要求两合伙人补缴50万元,同时对于超出部分,同样有权要求两合伙人进行承担补缴。

 

 

 

正常情况下,在企业注销后,行政机关是不能再对企业进行罚款处罚的,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在企业注销时,有的企业属于不合规注销,也就是说虽然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但实际上不符合注销的法定程序。

 

 

 

对此,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工商部门给企业办理注销这个行政行为,如果程序不合法(如企业提供虚假注销材料),可以撤销工商部门给企业办理的注销这个行政行为。而在撤销之后,企业在法律上还原到未注销状态,这时候,由于企业仍然属于法律上存续状态,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等处罚,形成公法债权。

 

 

 

案例:北京一家公司注销8年后被查,补税+滞纳金超186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京02行终1464

 

案件起因:某顾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开具领购方与开具方不符的发票,取得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申报收入7896400.52元)。

 

20125月,该公司在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向原工商部门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等资料,骗取注销登记。

 

鉴于该公司已于2012516日注销登记,其企业法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已不存在。丁海峰作为公司唯一股东,骗取注销登记,从而逃避缴纳税款,已对国家税收权益造成实质性侵害。

 

处罚决定:

 

(一)追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计算追缴2009年企业所得税496125元,追缴2010年企业所得税59062.5元,追缴2011年企业所得税1308451.48元,共计追缴税款1863638.98元。

 

(二)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某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863638.98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鉴于某公司已于2012516日注销登记,其企业法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已不存在。丁海峰作为公司唯一股东,骗取注销登记,从而逃避缴纳税款,已对国家税收权益造成实质性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向丁海峰个人追缴某公司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