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房产税
自建车间未转为固定资产但已投入使用,是否缴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徐周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我公司自行建造一座钢结构车间,20221月已投入使用。由于与施工单位在决算金额上存在争执,所以一直没有开具最后一批发票,因此新建车间发生的成本费用也不能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这种情况下,新建车间没有记入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税务处理

对照上述规定,自建车间房产税的缴纳并不是依据会计是否确认为固定资产,而是以建成使用作为负有纳税义务的标准。因此,贵公司已经投入使用的车间应从20222月开始计算缴纳房产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