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学习了一下新发布的《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10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看完后我心里稍微奇怪了一下,这难道是新政策?去年不就是这样规定的吗?看完政策解读才明了,原来去年的规定2021年第28号,只适用于2021年。今天的10号公告,是把提前享受加计扣除常态化了,以后每个年度都可以这么办理。
提前享受,虽然不能称之为税收优惠,但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实实在在的,毕竟提前享受加计,能降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金额,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让企业的资金流更加充裕一些。现代企业,资金流是血液,是命脉,相比之下,利润反而没有那么重要。
2022年10号公告和2021年28号公告相比,虽然基本相同,但还是新增了一点内容,就是第三条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前享受的相关规定。
为什么10号公告会专门规定这个事项?因为一般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按75%,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是100%。如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肯定要按100%来提前享受加计扣除。不过,这个有一个时间差的问题,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都需要根据本企业上年的情况自评申报,并由科技管理部门确认,赋予入库编号。拿到入库编号才算拿到了享受优惠的入场券。企业在10月份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其实不能确定自己当年度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适用100%加计扣除。可如果等到第二年确定汇算期再享受,10号公告提前享受加计这项惠企政策就没办法落实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0号公告规定,企业可以自行判断本年度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如果符合,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入库登记编号有什么玄机呢?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是有规则的,一共18位:4位年份+6位区划代码+1位企业是否当年成立+1位直通车类型+6位流水号(从000001-999999)
其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第11位,只能是0、A、B这三种情况。如果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为B。
只有2023年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才符合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期间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