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确有困难指的是哪些情形?
发布时间:2022-06-17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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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上述所称的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或超过总资产20%(含);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受政策性或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上述第(二)、(三)款所称的严重亏损是指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的10%(含);

(四)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范围。”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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