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对于补缴的附加税费,通常税务局在计算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已经按规定做了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实际补缴后也是不能再次重复扣除。
对于因为稽查而补缴各种税费以及滞纳金、罚款,企业会计核算计入了补缴当期的“营业外支出”“税金及附加”等的,直接进入了当期会计损益的,在当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需要做纳税调增,因为是不得税前扣除(原因见前述)。
如果对于因为稽查而补缴各种税费以及滞纳金、罚款,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过渡,最终调整的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损益科目的,对补缴当期的会计利润是没有影响的,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不需要再做纳税调整了。